這次比賽,有一些想法。

  首先是這個形式的比賽,各隊訓練所需經費較高,光每個人手上都要有一個手套,球棒還上千元,不是我們這種窮隊所負擔得起的。另外,這種球的彈跳係數高,要是在本校練習可能會有大災難,傷人不說,光彈跳到馬路上去肇事就賠不完了。

  不過,這比賽較接近棒球,多了手套後守備的花樣更多,更好玩。

  規則部分,有關打擊中突然變更方向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三個協會,該協會的作法是打之前要先跟裁判預告攻擊方向,裁判會用手勢告知防守球員,不過有些人習慣性打歪,可能會有些差距,但在某種程度上算是解決了這個問題,總不會你跟人預告要打左外野還能攻到右外吧,就算能,估計也不會打得太好。

  但本次比賽中華某隊有人作弊,偷偷移動腳步,腳法還很華麗,看來是有專門練過,裁判也沒抓。應該這麼講,兩個球場的執法是不一樣的,有一個球場裁判沒跟球員確認方向,而因此球員用這種方式擊球,那到底算不算犯規?

  因為,你又沒問我,我當然愛打哪邊就打哪邊,就算我用「迷蹤步」又如何。而另一個球場裁判在球員打擊前都先確認過,就沒有發生這樣的事了。

  另一個常常困擾著三個協會的就是短打問題,這在三個協會似乎都在禁止之列,可是本次香港某隊施用短打數次(應非故意狀況,大概是擊球習慣不良),也不見裁判來抓,只是因為中華隊守備實在太強,所以這招沒發揮效果,但是到底這要不要抓呢?

  我在另個協會的比賽中遇過很扯的裁判,我向裁判抗議對方未完全擊球,結果裁判告訴我:「這是他的習慣。」不受理我的抗議,這種缺乏運動精神的打擊方法真的應該確立一套明確的執法標準,否則將傷害比賽的公信力。

  中南部有教練建議應該再將界外區加大,來杜絕這種情形,我認為另外兩個協會的比賽用球因為彈跳係數較低,界外區加大還是有人有辦法作弊,關鍵在於裁判的執法,是「人」的問題,如果每個裁判還是一樣告訴我們:「那是他的習慣。」那以後大家都用這個「習慣」就好了,練得那麼辛苦幹麻。

  但這個協會的用球因為彈跳係數較高,滾動較快,這個問題相對來說較小。不過本次比賽香港隊短打,裁判不抓,除了這被認定是「促請裁決」的狀況外我想不到合理的解釋。

  好,因為決賽我沒看,就在這邊先來個名次預測好了,我猜第一名是瑞芳,第二名是三股,第三名是海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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